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抵押的范围_抵押的范围

银行 时间:2020-07-21

【www.ynkwsw.com--银行】


抵押的范围


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抵押范围


中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规定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68565.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