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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什么意思_三角债的详细分析

债权债务 时间: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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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角债的含义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企业欠乙企业的债,乙企业欠丙企业的债,丙企业又欠甲企业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

三角债的产生

20世纪90年代初,“三角债”突然成为中国、俄罗斯、东欧诸国经济发展中的障碍。在中国,“三角债”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形成,1985年中央政府开始抽紧银根后,企业账户上“应收而未款”与“应付而未付款”的额度就大幅度上升。到1991―1992年间,“三角债”的规模曾发展到占银行信贷总额三分之一的地步。

三角债产生的原因

一是由于建设项目超概算严重,当年投资计划安排不足和自筹资金不落实,造成严重的固定资产投资缺口,形成对生产部门货款和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大量拖欠; 二是企业亏损严重,挤占了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加剧了相互拖欠;三是企业产品不适销对路或根本无销路,产品积压,产成品资金上升,形成投入--产出--积压--拖欠--再投入--再产出--再积压--再拖欠,大生产大赔小生产小赔不生产也赔的恶性循环。

此外,商品交易秩序紊乱,结算纪律松弛,信用观念淡薄,也加剧了三角债。

三角债由于拖欠,大多数的国营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面临收不到毛收入的问题,致使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因缺乏资金而难以扩展生产。

巨额的未清偿的债务拖款使企业或不能进一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难以申请到信贷;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陷入债务死扣之中,每一个企业既不愿意偿债,它的债权也无法得到清偿。

“三角债”还会造成经济信息的混乱。

三角债产生的理论研究

国际经济学界关于“三角债”的理论研究集中在两个方面上:

(1)什么是“三角债”形三角债成的原因?

(2)什么是“三角债”的最优解机制?就原因而言,经济学家们提出了“经济周期说”与“经济体制说”。B.W.爱克斯与R.赖特曼(B.W.Ickes与R.Ryter man,1992)是“经济周期”说的代表,他们把企业拖欠归因于中央银行信贷的周期性收缩与消费结构的周期性变化。持有“经济体制说”的学者较多,G.A.格柳莫,F.科里滋列(G.A.Guillermo与 F.Coricelli,1992),S.P.利特(S.P.Leite,1992),A.贝纳特与S.施克特拉(A.Bennett与S. Schadler,1992)都正确地指出:利率过低以及经济交易过程中缺乏惩罚制度都会使商业交易中的净负债者有利可图,而使偿债缺乏应有的刺激机制。爱克斯与赖特曼也持有“经济体制说”的观点。 但是,他们的观点还未能解释下述问题:第一,中央银行的紧缩是导致了企业债务额的上升,但企业借债行为本身不会周期性地迫使中央银行实行信用紧缩吗?第二,无法解释为什么另一些企业愿意把债权信用给别的企业,即愿意出借的现象。而实际上,如没有企业愿意在“三角债”已初具规模的条件下再出让商业信用或资金信用,则“三角债”是不会越滚越大的。


三角债的对策探究

治理三角债对策之一:法院在行动

 一、法院在行动对在清欠工作中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该院有管辖权的,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特别是对债务链中的关键环节,涉及重点清欠对象的案件,优先执行,使之起到解开一环,松动全链的作用。

 二、严格依法办案,对违反合同无理拖欠货款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打击“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倾向。

 三、结合办案就案讲法,宣传合同法制,教育企业自觉遵守法律,严格履行合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别是深入商贸等重点“三角债”行业宣传法律,使企业懂得依法管理经济的重要性和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策之二:立法解开三角债之链,让“死债”活起来

 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合同法第73条为此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青州市一家机械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但逾期未还。该在对机械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审查后,发现情况不妙:该公司因一项重大投资失误而濒临破产。然而调查中有一条线索引起了债权人的注意:机械公司曾与某房屋开发商签订标的额为五百多万元的购房合同,并已按标的额的5%预付购房款25万元。后该公司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同开发商协商,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但预付款至今未退,根据上述情况,银行按照代位权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其请求。

 原来,因企业建设建设项目而产生的三角债不但数量多,而且标的大,法院审理后执行难度也大。特别是在年关岁尾,常有民工以死相逼讨债的事发生,但建筑企业也是苦处没法说,可以说三角债是很多建筑企业的一道难迈的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司法实务中难度不小,为此,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无异

 解决三角债要从深层次入手给建筑企业了一道护身符。1999年5月,南阳建安公司承建了青州水泥厂建材批发市场工程,到2001年元月12日该厂破产前共竣工砖混结构平房202间,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总造价221.98万元;经青州市金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工程造价为210.9万元。企业破产前,青州水泥厂已支付南阳建安公司工程款64.2万元,经南阳建安公司催告,水泥厂未能支付所欠工程余款。该企业宣告破产后,南阳公司在申报债权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该公司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青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南阳公司的申请和清算组的审查报告,确认水泥厂欠南阳公司工程款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后在建材市场进行拍卖时,南阳公司在拍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得以受偿,并经债权人会议予以通过。由于这一措施的实施,为施工企业挽回了很大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策之三:企业权衡利弊话短长

 三角债为化解三角债,许多企业也在积极探索,在笔者调查的几家企业,强调现钱即时交易无一例外的被为一大法宝。从现金交易到信用交易,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我们的现代化企业却在向最原始的方向倒退,这是缺失的社会信用在作祟,也是市场经济的一大毒瘤。这对处在卖方市场的企业当然是可行的,但毕竟这样的企业是太少了。在一家企业,法律事务部配备了八名工作人员,对全厂的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其不认可的,企业不给盖章。我们调查的三家企业都对合同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但凡事有利就有弊,谈及对交易的影响,一位企业负责人保守估计,销售额减少40%左右。据悉,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全国损失5000个亿,可想其中因“三角债”原因而致数额是多少。

治本之策:建立信用体制

据中国资产新闻报消息,全程信用管理模式的推出,表明我国已经决心运用世界上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来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生活的老大难问题。国家经贸委培训中心的专家们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销售已成为商客争取客户、扩大销售额和经营规模的最有效的手段。以信用方式为主的结算方式已日趋成为取代现金结算而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间交易方式。我国企业谈之变色的“三角债”——企业间互相拖欠问题可望得到彻底解决。

对策之四:经济学家在行动

 在设计关于“三角债”的最优解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已提出了三种解:

 (1)成立一个“清债中心”;

 (2)把债权转化为股权;

 (3)改革资金市场,建立正常的惩罚制度以确保商业信用的发展。这三个解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需进一步澄清的必要。

 首先,经验事实表明:成立“清债中心”,并不必然会解决“三角债”,我们仍然应当弄清,在什么条件下,“清债中心”可以有效地解决“三角债”。

 其次,把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建议,可以使部分债务锁链迅速消失,但如全社会都采取这种解法,则会产生两个问题:(1)对于净债权企业来说,其出借债务的决策并不等于投资决策,如让债权转化为股权,会引起资源误置,因出借债决策与投资产权决策应遵循不同的规则与约束;(2)变债权为股权的方案并不能缓解流动资金被占用的问题。

 第三,改革资金市场与建立惩罚制度的解法有赖于企业制度的真正改革。

小结:

企业之间的资金拖欠若波及面太广,规模过大,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会冲击银行信贷计划的执行。1990年中国经济整顿核心问题是清理三角债。工信部2012年第一阶段的摸底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都显示“三角债”问题存在并有蔓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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