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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_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知识产权 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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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1.精神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一


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的范畴。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而对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非物质利益。通常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而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常见的有:死亡、伤害(包括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等。死亡可能使死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损害;伤害可能使受害人本人和其近亲属产生精神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可能使受害人产生精神损害。


2.精神损害:受害人的自身感受和外在表现


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况,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自身感受为哀伤、懊恼、悔恨、羞愧、愤怒、胆怯等。在外在表现方面,受害人会出现异常的精神状况,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严重的会出现精神病学上的临床症状。这样的反常状况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不利的,是一个正常的人所不愿意发生和不愿意接受的。


3.精神损害在民法上的特定含义


人们在许多情况下都会产生反常的精神状况,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予以救济,而只是对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而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或者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谈论的一般的精神方面的不快。法律对精神损害的界定通常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1)与他人侵权行为的关系;


(2)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权行为法的其他制度和民事责任方式的协调。


4.精神损害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精神现象为自然人所特有。精神损害仅发生在自然人受不法侵害的情况。法人有一些人格权,但是没有自然人所特有的心理和精神现象,也当然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但是法人的人格权受到损害时,法律也规定予以救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法人的物质利益,而不是维护其精神利益。


5.精神损害的定义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侵害自然人的财产权,是否可能导致其精神损害呢?我们的回答是可能的,但是一般不需要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以救济,而可以用财产法律制度加以救济。鉴于实际生活中的“精神损害”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予以赔偿,而只能对法律认可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二、法律对精神损害的确认


1.法律史上的观察


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其主要理论依据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赔偿的。这一理论来自早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和民事立法,后来为苏俄民法所推崇,并为我国50年代民法理论所接受。虽然我们也同样坚定地认为,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也不是用金钱可以交换的,但是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的法律智慧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调整民事关系的实际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无独有偶,俄罗斯国家杜马1995年12月22日通过的《俄罗斯民法典》(第二部分)更是以专门章节(第59章第4节)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补偿”。综观当代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几乎所有国家(地区)都规定了作为侵权行为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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